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印发《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6-29 点击数:

山东警察学院

关于印发《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山东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已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警察学院

20161216


山东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山东警察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山东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隶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有关学位授予或撤销、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学位授权点建设等职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遴选产生,经学院审定后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按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9人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各系(部)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任期内因退休、调离学院、暂时离开学院岗位超过一年者,不再担任委员。

第七条 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学院不再另外发文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审查、批准学院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审查、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的有关报告;

()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核授予学位人员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审批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依法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位办履行以下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调研、协调并形成决策参考建议;

()依据有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议题相关材料、资格的前期审核;

()本校学位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实施、上报等;

()经主任同意,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并组织召开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工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分委员会,下同)一般于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等由学位办存档。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事先请假,并由学位办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612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