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课堂教学规范》等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6-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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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课堂教学规范》等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山东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山东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教学管理办法已经学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警察学院

 201731


山东警察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原则,不照顾平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学位,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遴选产生,经学院审定后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批准学院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审查、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的有关报告;

(三)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核授予学位人员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批本科生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七)依法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按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9人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应由各系(部)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八条 学位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调研、协调并形成决策参考建议;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议题相关材料、资格的前期审核;

(三)本校学位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实施、上报等;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并组织召开会议;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工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学习成绩与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 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四)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考试活动)者;

(五)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六)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将学位初评情况按规定期限送学位办;

(二)学位办会同有关单位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学位办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士学位需在学生毕业离校前授予,以后不予补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鲁警院200853号)同时废止。


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

第一编 课堂教学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是教书育人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通过加强课堂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务处应当认真组织制定和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严格掌控课堂教学的过程和质量。

第三条 各教学系(部)应当高度重视课堂教学,认真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做到责任到人,注重围绕课堂教学组织集体教研和备课,检查、监督本系部课堂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程内容的特点和教学规律认真备课,精心讲授。教师应当严格按照学院课堂教学规范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 备课

第五条 教师应当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深刻把握所承担课程的性质以及在本专业课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制定出较为详实的授课计划。初次开课的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应主动征求教研室主任及其他教师的意见,并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教师应当认真钻研教材,提倡集体备课,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活动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材料,不断开拓视野,以求对本课程的理论体系和学术动态有全面了解和深刻把握,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第七条 教师应当经常深入学生,了解他们对开设课程的意向和要求,掌握学生的特点和学习情况,做到因材施教。

第八条 教师要精心编写课程教案。编写教案要注意突出教学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并设计出相应的教学方法。教师要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教学对象的变换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并修改教案。初次开课的教师应主动要求系(部)和教研室领导以及其他有经验的教师审查自己的教案,通过系(部)组织的试讲达标后才能正式授课。

第三章 课堂讲授

第九条 课堂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阵地,也是表现教师学术水平、道德风范和治学态度的载体。严肃认真地组织好课堂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集中表现和必然要求。

第十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日历的安排进行课堂教学,做到讲课不迟到、不旷课、不提前下课、无重要理由不调课。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所在系(部)应提前2天报请教务处批准,紧急情况下应在课前报教务处,并及时通知到有关教师和中队,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学校因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时,须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调停课通知。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课堂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都必须具体、明确。讲授内容要充实条理,做到思想性与科学性的统一,既要注重知识的传授,抓好“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也要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特别是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教师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意探索符合教学规律特点的创新式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注意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参与,创造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要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警容严整,谈吐文雅,举止大方;讲课要用普通话;板书要清楚条理,字体要规范美观;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学相长。

第十四条 教师要有计划地采用召开学生座谈会、随堂问卷等形式,对自己的课堂教学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总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分析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四章 作业、课外辅导

第十五条 作业是帮助督促学生消化吸收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学生理解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的检验。每章(节)授课后教师应按教学内容和实际需要布置作业。

作业形式要多种多样,分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教师对学生的作业应全批全改,划定成绩,及时总结;对作业较差的学生要批评指导;对作业中反映出来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应进行课堂讲评。

学生作业每次都要评定成绩,做好记录,并定期公布。操作性强的部分课程作业总成绩应在学业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一般在10%--30%之间),具体比例可由教研室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作业总成绩应在期末考试之前评出。

第十六条 课外辅导是巩固授课成果,弥补知识缺陷的重要教学环节。主讲教师应每学期不少于四次利用自习的时间到教室去辅导学生,热情回答学生的提问,并主动质疑,对个别后进生要进行重点辅导。

 

第五章 复习考试

第十七条 教师在期中和期末要积极组织学生对所学过的知识进行认真地梳理复习,帮助学生系统理解掌握所学过的知识,提高他们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禁止教师为了应付考试为学生划重点,划范围,出复习题。

第十八条 考试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的有效形式。教务处、各教学系部要严格按照《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的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好每一门课程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工作。

第十九条 监考和阅卷是教师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也是保证考试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参加监考和集体阅卷工作,监考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服从安排,尽职尽责,对考试舞弊现象决不姑息迁就。阅卷时应秉公判分,不徇私情。评卷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专门人员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核、登记,经有关领导签字后和考卷一并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编 实验教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基地,是办学基本条件之一。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的认识,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准备

第三条 任课教师、实验员、兼职实验员要认真做好教学和科研实验准备工作,掌握常用设备、器械、材料和药品的性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能。

第四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知识,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一般维护工作。根据实验课的要求准备好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

第五条 实验员、兼职实验员负责从实验中心领取本实验室所用器材及消耗物品,在使用中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章 实验过程

第六条 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要认真备课,每个实验必须先做准备实验,掌握实验原理与技术知识,熟悉有关仪器的性能。

第七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学生,在讲清原理的基础上认真观察学生操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增加设计性实验和操作性模拟训练,减少验证性实验和比较简单的实验,努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基本技能。

 

第四章 实验检查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检查学生实验记录,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和训练作业。发现数据不准或不认真者,要提出批评,责令其重做。

第十条 每门实验课程结束,要认真组织学生的实验考试和考核,考试的方式、方法可灵活掌握,成绩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十一条 教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要和平时的实验报告、训练作业成绩相结合。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记录每一次实验课,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编写或补写实验教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课堂教学规范》(鲁警院2005106号)同时废止。


 

 

山东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校风、教风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等级界定

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出现过错或过失,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或损失的消极事件。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等四类。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范畴。

(一)课堂教学事故

Ⅰ级(重大)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重大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严重脱离课程基本知识体系的;

3.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后果的;

4.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教学进程的;

5.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连续停课、缺课超过4学时的。

Ⅱ级(较大)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较大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缺陷的;

2.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1次,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的;

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4学时)以内的;

4.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作业或者大量丢失学生作业的;

5.任课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随意性强、自由散漫,学生反映强烈的;

6.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大量科学性、常识性错误的;

7.任课教师授课进度与授课计划、教学进度等规定无故相差较大的;

8.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销参考书或其它学习用品的;

9.任课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者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累计三次以上的;

10.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11.拒绝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听课检查的;

Ⅲ级(一般)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般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和地点,但尚未造成学生误课等后果的;

2.任课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的;

3.任课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学生缺课严重,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教学秩序混乱的;

4.任课教师上课迟到达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一至两次的;任课教师多次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任课教师上课期间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一至两次的;

5.教师在课堂上不规范着装的;

6.丢失学生作业的。

(二)实践教学事故

I级(重大)实践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重大实践教学事故:

1.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考查等)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经系部批准和教务处审核,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内容的;

3.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大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的;

4.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过程中,对工作不负责,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5.在一学期内,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超过2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实验教学进程的;

6.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连续停课超过两次。

Ⅱ级(较大)实践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较大实践教学事故:

1.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不按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认真组织指导学生,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

2.在各类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随意划定成绩或评定等级的;

3.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或管理不善造成一般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

4.指导教师丢失学生各类实践教学材料的;

5.未经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确定的教学时间1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的;

6.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停课2次(含2次)以内的。

Ⅲ级(一般)实践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般实践教学事故:

1.实验工作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的;

2.指导教师随意改变各类实践教学进度,影响教学正常进程的;

3.指导教师对学生抄袭毕业论文和实验报告等放任不管的;

4.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因指导教师管理不善,要求不严,致使学生发生一般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实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程的;

6.指导教师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各类实践教学材料的;

7.指导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的。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I级(重大)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重大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1.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泄漏试题内容的;

2.命题教师不按要求命题,致使考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

3.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致使考场秩序混乱,造成考试结果无效的;

4.暗示学生作弊或者有作弊现象不加制止的;

5.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送人情分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的;

6.监考或阅卷教师丢失试卷的。

Ⅱ级(较大)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较大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1.违反命题原则,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多数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二分之一内交卷的;

2.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题,工作人员不及时印刷试卷,延误考试的;

3.监考人员未能按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考试期间发现学生作弊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致使学校无法正常处理的;

5.阅卷教师统计成绩出现严重计分错误或上报成绩与试卷成绩不符的。

Ⅲ级(一般)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般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1.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

2.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做好考试前的清场等基本工作,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不按要求装订试卷等。

3.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擅离岗位的;

4.阅卷教师不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流水批改试卷的;

5.任课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考试成绩的。

(四)教学管理事故

I级(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管理人员违犯规定,弄虚作假,发放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

2.管理人员伪造或涂改学生成绩,或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的;

3.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试卷丢失的;

4.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贵重仪器设备丢失、被盗的;

5.违反教材管理规定,选用、购买教材内容错误较多,印刷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

6.购买、使用盗版(盗印)教材的;

7.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价结果公正性的。

Ⅱ级(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1.因工作疏忽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历证明的;

2.在考试安排中错排或漏排班级、考试科目,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的;

3.分发试卷不认真,试卷短缺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擅自变更考试工作计划的;

5.管理人员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电教实验设备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

8.在正常上课时间,未例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9.在教学期间,擅自占用上课、考试教室或实践教学场所,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0.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导致试题内容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

11.系部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足额订购教材,造成开课2周后教材不到位的。

Ⅲ(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时间冲突或考试时间冲突,影响正常上课、考试秩序的;

2.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

3.擅自出借教学场所的;

4.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教学档案的;

5.拖延或未如实上报教学事故的;

6.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

15分钟以上的。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报告

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教务处报告。

(二)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

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由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过当面谈话、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进行初步认定并根据事故级别进行以下处理:属于Ⅲ级教学事故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并行文通报,报教务处备案;属于Ⅰ、Ⅱ级教学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并行文通报。

《教学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申诉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Ⅰ(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Ⅱ(较大教学事故)给予警告处分;

(三)Ⅲ(一般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全院通报。

(四)在一学期内,发生三次Ⅲ级事故者,最后一次按Ⅱ级事故处理;发生三次Ⅱ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Ⅰ级事故处理。

(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要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山东警察学院教师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四、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鲁警院〔2005142号)同时废止。

   


山东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736印发